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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月20日,最高法發(fā)布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(guī)定》。媒體爭相報道:“從9月1日開始,下班順道買菜出意外算工傷了!”
其實,早在十幾年前,上下班途中出意外,就被認定為工傷。根據(jù)2003年4月公布的《工傷保險條例》規(guī)定:“上下班途中,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”應當被認定為工傷。
而且,這個規(guī)定也曾細化過,不光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,其他交通工具傷害也算。這一次,只不過是規(guī)定更加細化,明確的是“上下班途中”的概念,具體可參考本報昨日3版相關報道。
下班順道買菜算,提前溜了算不算?
下班順道買菜出意外算工傷,不是媒體解讀的,是最高法行政審判庭庭長趙大光說的。
京都律師事務所合伙人、律師賈寶軍有著多年的勞動爭議案件的辦案經驗,他表示,“畢竟現(xiàn)實生活中可能遇到的問題多種多樣,法律法規(guī)不可能全部做出規(guī)定,這種裁量權避免了在爭議處理中以‘法無明文規(guī)定’為由做出不利于勞動者的裁決?!?/p>
按照慣例,最高法今后也會通過定期發(fā)布典型案例的形式,對類似問題統(tǒng)一認定標準。
還是有點抽象對不對?讓我們來舉幾個具體的例子。
1、下班沒直接回家,買碗麻辣燙當晚飯,路上被車撞了,算工傷嗎?——算!
黃芳是江蘇啟東一名急診室護士。由于家住農村,她在醫(yī)院附近租了一間車庫居住。2007年1月,黃芳下班后沒有直接回家,而是騎上自行車,到另外一個地方買了一碗麻辣燙。但是,等她買到東西準備回家的時候,卻發(fā)生車禍,被一輛摩托車撞死。
事發(fā)后,醫(yī)院認為,當晚黃芳沒有按以往路線回家,而是去買東西,已不屬于“下班途中”發(fā)生車禍的范疇,所以不應當認定為工傷。
啟東市法院認為,黃芳下班后未直接回到住處,而是到住處數(shù)百米外購買麻辣燙,以外賣作為晚餐,系解決生活之需要,符合常情,隨后即返回住處,這一連續(xù)的過程可以視為下班途中,該途中發(fā)生的交通事故屬于《工傷保險條例》第十四條第(六)項規(guī)定的情形,應當認定為工傷。
2、沒到下班時間,就提前溜了,點兒背遇上車禍,算工傷嗎?——算!
華敏律師事務所律師陳軍認為,這種情況仍然應屬于工傷。員工提前下班只是違反了勞動紀律,其行為性質仍然屬于下班,而違反勞動紀律并不屬于《工傷保險條例》第十六條規(guī)定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的情形。所以,是屬于工傷。
還有哪些場合出了意外也算工傷?
1、小工裝修期間受傷,沒和包工頭簽合同,也算工傷嗎?誰來賠?
南通六建公司將油漆工程分包給老李,由老李雇人完成,約定老李雇的人應當接受南通六建公司管理。老李又將部分油漆工程轉包給小王,小王招用張成兵進行油漆施工。張成兵在進行油漆施工中不慎受傷,向南通六建申請工傷賠償。
盡管老李和小王都沒有用工主體資格,也沒有承攬油漆工程的相應資質,但是經上海市松江區(qū)人民法院一審,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,根據(jù)《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》第四條規(guī)定,張成兵與南通六建公司具有勞動關系。根據(jù)《工傷保險條例》規(guī)定,張成兵在南通六建承建的項目中進行油漆施工不慎受到事故傷害,屬于工傷認定范圍。
2、大學生暑假實習過程中受傷,算不算工傷?
在地方法院公布的一些有關認定工傷的案例中,未正式簽訂合同或高校學生暑假打工的糾紛不在少數(shù)。而法院的判決結果也因具體情況而不同。
對此,華敏律師事務所律師陳軍說,在這些案例中,如果沒有簽訂勞動合同關系,則要看有無證據(jù)證明雙方構成了事實上的勞動關系,如報酬的憑證、是否達到了18歲的用工年齡以及相關人證等。如果構成了事實上的勞動合同,那即便是實習或暑假打工,都應得到用人單位的工傷賠償。
3、外出為公司辦事途中出了意外算不算工傷?
中力公司員工孫立興,一天上午受公司負責人指派去北京機場接人。從公司所在商業(yè)中心八樓下樓,到院內開車,走到一樓門口臺階處時,他腳下一滑,從四層臺階處摔倒在地面上。經醫(yī)院診斷為頸髓過伸位損傷合并頸部神經根牽拉傷、上唇挫裂傷、左手臂擦傷、左腿皮擦傷。
孫立興向園區(qū)勞動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,園區(qū)勞動局于2004年3月5日作出《工傷認定決定書》,認為沒有證據(jù)表明孫立興的摔傷事故是在工作場所、基于工作原因造成的,決定不認定為工傷。
而經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,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,該案焦點問題是孫立興摔傷地點是否屬于工作場所和工作原因?!豆kU條例》規(guī)定,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,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,應當認定為工傷。
簡而言之,認定工傷的公式就是:工作原因+工作時間+工作場所。至于判斷“上下班途中工傷認定”的公式則是:合理時間+合理路線。







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