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

問:我姑姑在蜜桔市場幫私人老板包裝桔子,工作時間是早上8點到晚上6點,一天下來工資有120元,如果老板發(fā)貨多的話,還要請一些臨時工幫忙加晚班,工資是每小時15元,她白天工作已經(jīng)非常的疲勞,由于老板給出的工資非常的誘人,她也不顧自己的身體條件同意加晚班,到第二天早上3點才做完,一天下來255元,她連續(xù)三天這樣沒日沒夜的工作,終于由于體力不支,在家里暈倒,經(jīng)搶救無效死亡。請問這位老板要承擔法律責任么?
答:由于你姑姑與用工方?jīng)]有簽訂勞動合同,加上工資是日結的,所以你姑姑與用工方私人老板的關系不是勞動關系而是雇傭關系。受傷不屬于工傷,不適用《工傷保險條例》,只能被認定為人身損害,適用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》的相關規(guī)定。
按照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》第十一條“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,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”的規(guī)定,確定你姑姑是由于在用工方那里過度勞累導致的死亡,用工方應當對你姑姑的死亡承擔法律上的賠償責任。用工方應當考慮他所雇傭的人的身體狀況,連續(xù)三天沒有休息包裝桔子作為一個普通人是承受不了這樣的壓力的,因此在這個問題上用工方是存在過錯的,他對你姑姑的死亡應該承擔與之相應的法律責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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